|
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无偿赠送的物资(含文物、藏品)、赠款等,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第四条 捐赠的财产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者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第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曾品堂老酒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的种类、质量、数量,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三)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 (四)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曾品堂老酒博物馆。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曾品堂老酒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一)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二)曾品堂老酒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曾品堂老酒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四)捐赠人有权向曾品堂老酒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曾品堂老酒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 第八条 对曾品堂老酒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曾品堂老酒博物馆名义向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曾品堂老酒博物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